(一)经营范围
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四项重点业态的家庭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其经营主业以及兼营的其他家庭服务业态为范围,纳入创建情况调查。
(二)规模范围
1.2014年度家庭服务业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2014年12月末在岗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2.2014年度家庭服务业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2014年12月末在岗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达到700人以上的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三)其他要求
1.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者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年以上且正常经营,具有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规范,依法通过工商、民政部门及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